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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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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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咨询: (021)69989698、(021)12345
窗口咨询: 上海市嘉定区新成路街道嘉戬公路118号政务服务中心3楼南区建设审批服务中心F03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嘉定区新成路街道嘉戬公路118号嘉定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审批服务中心F03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常见问题
港澳台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实施的投资项目是否属于外商投资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
“外商投资”具体指什么?
外商投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以下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常见错误示例
1.常见错误:企业将核准项目作为备案项目进行申请。 正确做法: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单位不予纠正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及时撤销项目代码,并通知项目单位。 2. 常见错误:企业提交纸质备案申请表。 正确做法: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备案均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3.常见错误:企业混淆备案机关,将区级备案项目作为市级备案项目进行申请。 正确做法:应按照《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沪府发〔2018〕11号)的规定提出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19年第26号)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3号)第三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外国投资者拟投资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2号)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5.《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45号)第四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新建或者并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在项目实施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6.《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沪府规〔2021〕19号)第四条 (二)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项目,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不属于《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第一至十条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实行备案管理。区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按照《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负责所属区域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无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知情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的相关情况。获得备案权。备案机关收到规定的全部项目备案基本信息即完成备案。监督权。可以就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的规定、咨询和办理,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获得救济权。项目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撤销项目代码有异议的,项目单位可以向上级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复核,上级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复核并将结果告知项目单位。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诚实守信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确保备案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勤勉义务。如实仔细填写相关材料和表格。及时提交材料义务。项目备案信息填写不完整的,及时补正。依法接受监督义务。(1)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2)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3)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并撤销项目代码。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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